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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6民初2958号

陈达芬与王开各、曾光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达芬,王开各,曾光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6民初2958号原告陈达芬,女,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昭通人,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诉讼代理人杨明伟、肖胜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开各,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昭通人,现住昭通市镇雄县。被告曾光敏,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昭通人,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郎雨,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达芬诉被告王开各、曾光敏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达芬于2017年2月14日以遗漏被告宋珍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达芬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达芬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谢德华

人民陪审员  邵 莲

人民陪审员  康德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