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6民初2958号原告陈达芬,女,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昭通人,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诉讼代理人杨明伟、肖胜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开各,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昭通人,现住昭通市镇雄县。被告曾光敏,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昭通人,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郎雨,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达芬诉被告王开各、曾光敏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达芬于2017年2月14日以遗漏被告宋珍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达芬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达芬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谢德华
人民陪审员 邵 莲
人民陪审员 康德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