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130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花城大道武汉生态城碧桂园综合楼一楼2号。
负责人:陈宇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俊红,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与被告刘俊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俐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