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华路10-8号。
被
申请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香叶路180号申请人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6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2017)苏0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2月9日,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无锡耐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富建文
代理
审判员 符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