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43号
原告:王凡修。
被告:王绪正。
被告: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威海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8865。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
被告:张崇珍,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凡修与被告王绪正、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经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王凡修负担。
审判员 迟庆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