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4259号
原告:韩宗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程春欢,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德清,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珍诉被告陈德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宗珍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韩宗珍负担。
审 判 长 杨 承
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
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凌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