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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4259号

韩宗珍与陈德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韩宗珍,陈德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4259号

原告:韩宗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程春欢,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德清,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珍诉被告陈德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宗珍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韩宗珍负担。

审 判 长  杨 承

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

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凌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