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02民督92号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克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督92号

申请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998595878)。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陶晓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忠芳,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杨克明,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克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4日发出(2017)云0802民督9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克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2月14日,被申请人杨克明以其个人和公共财物丢失,申请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动用维修基金安装摄像头,其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其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云0802民督9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费17元,由申请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红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思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