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执5629号

刘仕凯与王乔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仕凯,王乔生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629号申请执行人刘仕凯,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王乔生,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刘仕凯与王乔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13.76元已被我院依法扣划,无房产、车辆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2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7191.72元、诉讼费1238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42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562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