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行申40号

代英英、代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代英英,代某,平度市人民政府同和街道办事处,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李戈庄村民委员会,代英英,代某,平度市人民政府同和街道办事处,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李戈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英英,女,1975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某。法定代理人代英英(系代某之母),女,1975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度市人民政府同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广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邴军海,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李戈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治波,主任。再审申请人代英英、代某因诉被申请人平度市人民政府同和街道办事处、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李戈庄村民委员会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终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代英英、代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代英英、代某的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代英英、代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曲立力

代理

审判员  姜筱倩

代理

审判员  付吉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