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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448号

陈文开与殷桂圣、陈长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文开,殷桂圣,陈长林,殷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开,男,194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殷桂圣,男,195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陈长林,女,195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殷颖,男,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文开与被执行人殷桂圣、陈长林、殷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5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2051.72元,执行费68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燕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文开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文开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5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周志刚

代理

审判员  池 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