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民初705号 原告厉荣军。 委托代理人龙双华,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媛,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雁峰区雁峰街道岳东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肖云初。 被告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90号(君恒花苑一栋九楼)。 法定代表人陆君。 原告厉荣军诉被告衡阳市雁峰区雁峰街道岳东村村民委员会、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厉荣军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厉荣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厉荣军负担。
审 判 长 鲁 值 良
人民陪审员 欧阳秋顺
人民陪审员 谢 景 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彭 俊 洁 校对人:彭 俊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