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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东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灵岩乡龙王庙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达州市东达商贸有限公司(原达州市东达煤业有限公司),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灵岩乡龙王庙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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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东达商贸有限公司(原达州市东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凉风乡洞口村。法定代表人龙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理人(特别授权)李国祥,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开江县永昌洗煤厂。住所地,开江县新太乡3村*组。法定代表人吴忠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开江县灵岩乡龙王庙煤矿。住所地,开江县灵岩乡1村**组。负责人黄林,该矿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忠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7日,住四川省开江县,该矿实际经营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东达商贸有限公司(原达州市东达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灵岩乡龙王庙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达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义务人开江县永昌洗煤厂返还达州市东达商贸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6,349,610.25元,宣汉县忠心水库煤矿、开江县灵岩乡龙王庙煤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达州市东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算帐确认截止到2013年5月15日止,被执行人应履行本金15,354,715.85元、利息1,400,000元。被执行人宣汉县忠心水库煤矿自愿以该煤矿采矿权、用以生产的有形资产作价8,0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其中抵偿本金7,200,000元、利息800,000元)用以清偿其债务。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终结本院(2012)达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中未履行部份本金8,154,715.85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达州市东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终结本院(2012)达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中未履行部份本金8,154,715.85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达州市东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次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县永昌洗煤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开江县灵岩乡龙王庙煤矿系关闭对象,关停后有应收以奖代补资金,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将开江县灵岩乡龙王庙煤矿应收以奖代补资金1,350,000元提至本院代收账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东达商贸有限公司就1,350,000元中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15,900元,只收取1,334,100元,并自愿放弃其余下剩所有本金及利息,不再追收。本院(2012)达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开江县永昌洗煤厂、开江县灵岩乡龙王庙煤矿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达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军

审判员  苏 明

审判员  周光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拥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