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654号
申请执行人:余树国,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赵维星,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余树国与赵维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申请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不要求予以冻结扣划。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3、2017年2月14���本院通过电话形式与申请人余树国沟通,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臧 勇
审判员 高尚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 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