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831号
原告:马国纲,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生,住临清市。
被告:刘万坤,男,汉族,26岁,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纲与被告刘万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马国纲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玉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