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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831号

马国纲与刘万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国纲,刘万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831号

原告:马国纲,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生,住临清市。

被告:刘万坤,男,汉族,26岁,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纲与被告刘万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马国纲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玉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