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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执577号

黄小美、徐红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小美,徐红香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黄小美,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

被执行人:徐红香,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小美与被执行人徐红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2720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红光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肖灏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项昕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