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黄小美,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
被执行人:徐红香,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小美与被执行人徐红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2720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红光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肖灏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项昕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