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8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王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4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某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6)豫0526民初47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人王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