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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1243号

王伟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伟,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民初1243号

原告:王伟。

被告:李涛。

原告王伟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涛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自2014年11月17日之后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6日,被告李涛出具借条向原告王伟借款人民币10万元,写明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16日,月利率3%。原告于当日以交通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8.8万元。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16日。现原告因被告拒还本息且与原告失联而诉至法院,请求依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涛未应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和《交通银行个人转账回单》等证据,本院开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和认证。对原告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之日成立,是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约还清本息,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的责任。但原告实际转账支付的借款额为8.8万元,且约定月利率3%超过了法律规定允许的上限,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对原告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本次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8.8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8.8万元从2014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光东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