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季成香,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现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季广富,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现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根红,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现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再审申请人季成香因与被申请人季广富、陈根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季成香以其与季广富、陈根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季成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季成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杭 涛
审判员 陈良俊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