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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801号

陈某某与常德市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常德市某某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住所地:湖北省。

被执行人:常德市某某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常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湘0703执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熊学勤

审判员  王稳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