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82号原告孙传芬,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被告宗芳,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芬诉被告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传芬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芬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雪 百度搜索“”
孙传芬与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82号原告孙传芬,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被告宗芳,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芬诉被告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传芬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芬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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