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伊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执行人:伊川县第二人民医院。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伊工商处字【201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经合议庭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伊工商处字【201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朱小航
审 判 员 姜军芳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