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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陈小霞因与被申请人易小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小霞,易小牛,傅宜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小霞,女,1977年2月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易小牛,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傅宜龙,男,1957年1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再审申请人陈小霞因与被申请人易小牛及原审被告傅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17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小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红头

审 判 员  陈精文

审 判 员  胡建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徐彩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