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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0983号

罗建萍与郑江红、夏永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建萍,郑江红,夏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0983号

原告:罗建萍,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郑江红,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夏永刚,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罗建萍与被告郑江红、夏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贺晶婕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慧

书 记 员 焦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