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0983号
原告:罗建萍,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郑江红,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夏永刚,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罗建萍与被告郑江红、夏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贺晶婕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慧
书 记 员 焦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