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36号原告崔长付,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长山,男,成年人,住所地: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长付诉被告李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长付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长付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长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长付负担。
审判员 谢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