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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10号

胡献军与裴英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献军,裴英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胡献军,裴英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10号

原告:胡献军,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国付,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裴英伟,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9435269R。地址: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

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华,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献军诉被告裴英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胡献军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献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献军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