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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保15号

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绿华电动车有限公司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绿华电动车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15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657241-X。

法定代表人:洪育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重庆绿华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018573-3。

法定代表人:谢会琼,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绿华电动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石法民保字第0007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马世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申请人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渝0240财保14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中舜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马世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房产证号码:石柱县房地证X字第X号,房地籍号: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一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黎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