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刑初149号之一自诉人郭峰诉被告人杨志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豫1724刑初149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特补充
裁定如下:将标题中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应更正为“刑事裁定书”。
审判长 潘德芳
审判员 李小娜
审判员 闵 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
杨志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刑初149号之一自诉人郭峰诉被告人杨志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豫1724刑初149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特补充
裁定如下:将标题中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应更正为“刑事裁定书”。
审判长 潘德芳
审判员 李小娜
审判员 闵 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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