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6号
原告:代奋军、男,1945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白周元,男,汉族,1953年5月19日出生原告代奋军诉被告白周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代奋周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代奋军负担。
审判员 张 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