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0民初6号

代奋军诉白周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奋军,白周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6号

原告:代奋军、男,1945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白周元,男,汉族,1953年5月19日出生原告代奋军诉被告白周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代奋周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代奋军负担。

审判员 张 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