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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379号

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双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379号

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富有,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双有,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双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海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