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6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51795XA。
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甘肃万源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9号银信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郭子君。
被
申请人:刘军伟,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万源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军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鄂0105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甘肃万源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军伟的银行存款及刘军伟的房产、查封了担保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万源恒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军伟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所有权人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坐落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一期11栋1层3室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