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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3147号

胡全攀与唐润冰、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全攀,唐润冰,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3147号

原告:胡全攀,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庆,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润冰,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冯家畈161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远,该公司员工。

原告胡全攀与被告唐润冰、被告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胡全攀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全攀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全攀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全攀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