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3147号
原告:胡全攀,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庆,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润冰,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冯家畈161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远,该公司员工。
原告胡全攀与被告唐润冰、被告武汉吉祥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胡全攀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全攀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全攀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全攀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