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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33号

邝金朗与李海常、朱榕有、钟开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邝金朗,李海常,朱榕有,钟开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33号申请人邝金朗,女,1971男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徐伟雄,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李海常,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朱榕有,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钟开修,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邝金朗与李海常、朱榕有、钟开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开修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开修所有的北京牌粤F×××××汽车一辆。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廖伟集

审判员  李启初

审判员  李汝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帮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