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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405号

1申请人雷明珠与被执行人雷积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明珠,雷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雷明珠,女,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积平,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雷明珠与雷积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积平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