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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79号

余进与重庆市綦江区康瑞苑餐馆、任昭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进,任昭其,重庆市綦江区康瑞苑餐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79号原告余进,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任昭其,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康瑞苑餐馆,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金兰街6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3688862D。经营者:任昭其,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世纪花城29幢11-5,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506105019。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进与被告任昭其、重庆市綦江区康瑞苑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余进自行承担(已纳)。

代理

审判员  赵世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黎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