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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23号

高树荣与刘小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树荣,刘小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23号申请人高树荣,男,1964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雄,男,1985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高树荣申请执行刘小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伊 拉 图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日贡高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