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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刑初261号

刘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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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5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林凤,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林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受被告人翟某某指使,在胡家坨集市场北侧的公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冰毒约1克。2.2016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受被告人翟某某指使,在姜各庄邮局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聂某某贩卖冰毒约0.4克。3.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受被告人翟某某指使,在乐亭县尚客优宾馆门前,以200元的价格向聂某某贩卖冰毒约0.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指控上述事实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翟某某给他拿的他不知道是毒品,不知道里面是什么。辩护人赵林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某系本案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涉案毒品为翟某某所有,刘某某只是起运输作用,刘某某在本案中没有获利。2.主犯未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刘某某系出于朋友义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受翟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在胡家坨集市场北侧的公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冰毒约0.9克。2.2016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受翟某某指使,在姜各庄邮局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聂某某贩卖冰毒约0.4克。3.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受翟某某指使,在乐亭县尚客优宾馆门前,以200元的价格向聂某某贩卖冰毒约0.4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情况说明一份:翟某某、刘某某因吸毒于2016年7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西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因该二人涉嫌刑事犯罪,乐亭县公安局于7月12日将翟某某拘传到案,于7月14日将刘某某刑事拘留。2.情况说明:案中涉及的赵某某、聂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王某某、陈某某的真实身份尚未查清。3.翟某某2016年7月11日尿检报告:受检尿样呈阳性。4.刘某某2016年7月11日尿检报告:受检尿样呈阳性。5.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一份。6.证人孙某某证实,他从翟某某和刘某某买过冰毒。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他给翟某某打电话问有冰没有,翟某某说有,300块钱一个,他说买一个,让翟某某送到胡坨,翟某某说让别人给他送去,他说在胡坨集北边公路上等着。过了一会刘某某开着一辆蓝色的五菱面包就去了,刘某某把车停在了路边上,他到刘某某的车的副驾驶位置上交易的,刘某某给了他一小袋冰毒,大概有八九分,他给刘某某了300块钱。7.聂某某供述,2016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想买200块钱的东西,他当时正在尚客尤宾馆住,他就让刘某甲去宾馆找他,然后他联系的刘某某,去姜各庄邮局那和刘某某见面交易的,他给刘某某了200块钱,刘某某给他了一小袋大概4分的冰毒,另外还多给他了一锅子留着他抽,他回来以后在尚客尤宾馆门口就把冰毒给刘某甲了,刘某甲给他了200块钱。第二次是过了五六天的下午,刘某甲也是先给他打电话说想买200块钱的东西,他就给刘某某打电话要了200块钱的冰毒,让刘某某给他送到尚客尤宾馆了,他当时用微信给刘某某转账200块钱,刘某某走后他就让刘某甲去尚客尤宾馆找他,在宾馆门口他把冰毒给了刘某甲,刘某甲给他了200块钱。8.赵某某供述,他从成都一个叫小雨的买冰毒,卖给翟某某,刘某某帮着翟某某卖冰毒。9.翟某某供述,他从2016年春节以后开始卖冰毒,他双腿不能行动,刘某某帮他跑腿。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孙某某给他打电话问他有没有东西(指冰毒),他说有,300块钱一个��孙某某说买一个,让送到胡家坨去,他就给刘某某打电话让刘某某来他家取了一个冰毒给孙某某送去,孙某某给刘某某300元钱,刘某某回来以后把钱给他了。他所说的一个冰毒大约0.9克。2016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聂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人要买200元的东西(指冰毒),他给聂某某准备了4分(0.4克)冰毒,过了一会儿聂某某说到姜各庄邮局那了,他就让刘某某把4分冰毒给聂某某送去了,刘某某回来把200元钱给他了。还有一次是这次以后过了大约一个礼拜,聂某某也是要200块钱的,也是刘某某给聂某某送的,送到了乐亭尚客优宾馆了,刘某某回来把200元钱给他了。10.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11.辨认笔录,聂某某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刘某某就是向其贩卖冰毒的大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陈秀峰

审判员  高学军

审判员  贾翠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