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3执631号

长泰道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蔡和元、邹秋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泰道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蔡和元,邹秋英,长泰道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蔡和元,邹秋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3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长泰道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法定代表人林道铭,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和元。

被执行人:邹秋英。本院在执行长泰道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蔡和元、邹秋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蔡和元名下闽E277**车辆交易。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本院已于2017年2月14日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少华

审判员  杨宝兴

审判员  王井根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晓倩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