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张逸生,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留敏,男,1962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逸生与被执行人陈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留敏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7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