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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财保1号

紫坊畔乡人民政府诉郭志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郭志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财保1号申请人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紫坊畔乡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升堂,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王洋,男,汉族,1993年12月14日出生,华池县。被申请人郭志发,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申请人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志发在华池县紫坊畔信用社的182886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1762280000000014)作为担保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志发在华池县紫坊畔乡信用社182886元存款(账号为561510121001180201),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案件申请费1434元,由申请人华池县紫坊畔乡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甄博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靖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