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93刑初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华,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黑河营林所。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6年12月6日被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林检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华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铁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建华在铁力林业局黑河营林所三块石自家耕地边为阻挡野猪进入耕地而利用林木制作屏障,在未经林业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携带手提式油锯在黑河营林所490林班26、28小班擅自砍伐林木共计220株,其中枫桦树立木蓄积0.5705立方米(2株)、白桦树立木蓄积1.9755立方米(10株)、榆树立木蓄积2.0678立方米(34株)、椴树立木蓄积1.7413立方米(16株)、色树立木蓄积0.6527立方米(14株)、水曲柳树立木蓄积7.8329立方米(76株)、黄菠萝树立木蓄积2.2449立方米(17株)、胡桃楸树立木蓄积1.6812立方米(19株)、柞树立木蓄积2.5873立方米(19株)、山槐树立木蓄积0.4079立方米(13株);在建设营林所508林班20小班砍伐林木共计120株,其中枫桦树立木蓄积0.1825立方米(1株)、白桦树立木蓄积0.6021立方米(2株)、榆树立木蓄积1.8439立方米(21株)、椴树立木蓄积1.5493立方米(19株)、色树立木蓄积0.1574立方米(2株)、水曲柳树立木蓄积2.7538立方米(50株)、黄菠萝树立木蓄积0.2494立方米(5株)、胡桃楸树立木蓄积1.7760立方米(5株)、杨树立木蓄积0.2017立方米(5株)、山槐树立木蓄积0.2300立方米(10株)。被告人张建华擅自盗伐林木总立木蓄积为31.3081立方米,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种水曲柳树立木蓄积10.5867立方米、黄菠萝树立木蓄积2.4943立方米、椴树立木蓄积3.2906立方米、山槐树立木蓄积0.6379立方米。所盗林木已全部返还被害单位。案发后,被告人张建华依法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建华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收条说明、证明材料,证人王某某、范某某、郭某某的证言,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某某某某鉴定书,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张建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华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华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建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具有客观性,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宏珍
审判员 兰玉林
审判员 刘宝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子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