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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行初106号

袁承郁与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承郁,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7行初106号原告袁承郁,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开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春,该局登记中心副主任。

原告袁承郁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职责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4日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袁承郁因证据不足,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承郁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承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袁承郁负担。

审 判 长  梁洪川

人民陪审员  龚思国

人民陪审员  黄 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