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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395号

王先忠、郝义军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先忠,郝义军,徐传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王先忠。

被执行人:郝义军。

被执行人:徐传术。本院在执行王先忠与郝义军、徐传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