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723-6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宽,男,汉族,1984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龙富友,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宽与被执行人龙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龙富友应支付货款164454元及违约金3289.08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7.4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属被执行人龙富友所有的,牌号为粤E×××××的小型轿车一辆,拍卖得款50270元。由于该车抵押给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本院多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抵押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抵押权,但抵押权人至今未提起诉讼,也未与本院联系,故暂未能确定抵押债权的数额,上述拍卖得款暂无法清退。此外,本院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汽车被处理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77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嘉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