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经纬大厦。
负责人:刘东海,行长。
被执行人:孙彤,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孙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