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493号
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住绵阳市临园路东段30号。
法定代表人:岳汶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均城,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XX,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稼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