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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43号

谢会泉、陈福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会泉,陈福梅,钟益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谢会泉,男,汉族,1956年7月21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陈福梅,女,汉族,1984年11月14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钟益军,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会泉诉被执行人陈福梅、钟益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远明

审判员  刘君琦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棕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