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谢会泉,男,汉族,1956年7月21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陈福梅,女,汉族,1984年11月14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钟益军,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会泉诉被执行人陈福梅、钟益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远明
审判员 刘君琦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棕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