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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69号

韩永祥与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永祥,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69号

申请执行人:韩永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创新大道阎良商住小区会所201室。

负责人:王燕,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韩永祥申请执行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阎劳人仲案字(2016)第261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永祥加班工资5986.3元、转正工资差额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已履行案款6186.3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现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韩永祥,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韩永祥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阎劳人仲案字(2016)第261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发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