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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催38号

申请人苏州本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苏州本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2民催38号申请人苏州本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春辉路5号跨春工业坊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皓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苏州本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苏州本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900053/26829791(出票日期2016年5月25日,出票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本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41000元,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庆

人民陪审员  马经杰

人民陪审员  吕旦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陈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