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78号
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中奇欧式花园A栋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闽鄂,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宪刚,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宪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怡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