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执3599号

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洪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洪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59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翟成波,系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立山,系该××员工。

被执行人:李洪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359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0.314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

审判员  陈福军

代理

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