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民初185号

徐林、梁萌等与朱文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徐林,梁萌,朱文华,雷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85号原告徐林,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原告梁萌(系原告徐林之妻),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文华,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雷武,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徐林、梁萌诉被告朱文华、第三人雷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林、梁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林、梁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梁萌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林、梁萌负担。

审判员  李聚满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绍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